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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9-02-26 14:22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明确工作中的事权和责任,形成忠于职守、高度负责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从严治政,违者必究; 

  (三)实事求是,分级负责。 

  二、具体职责 

  中心各处室及各分中心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部署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承诺内容。 

  (三)定期组织召开政务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政务公开承诺的,要依照规定,组织查处。 

  (五)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认真总结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责任划分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有副职分管本项工作的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对象 

  各部门、各分中心领导、干部和责任人。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省和上级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 

  (二)责任范围内出现或发生政务公开违诺的事件。 

  (三)因疏于管理,导致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发生政务公开违诺的问题。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诺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人、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它的严重问题。 

  六、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组织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防范教育不力。 

  2.有关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掌握不准、不够,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职责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发生违诺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领导责任认定。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八、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监督检查和考核中,或群众举报属实的,发现当事人存在问题的、按规定报中心予以追究,同时,要进一步查清其领导人是否负有责任。凡有责任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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