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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08 15:01   
  一、监管对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监管内容
  1、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2、单位是否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3、单位是否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三、监管方式
  1、执法检查:受理职工投诉、举报,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日常检查:根据每月归集业务情况,对相关单位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对本市相关单位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措施
  1、根据需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8%的单位。
    2、重点落实欠缴、少缴单位电话和短信催收工作。
  五、监管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方式,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和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违规处理
  1、对确认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制发《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不存在违法行为的,结束监督检查程序。
  2、对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存在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被检查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或者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中心原行政决定,但单位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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