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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18-01-06 13:26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主体 市政府各部门 行使阶层 市级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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