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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29 16: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在本市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其商业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机构,具体商转公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所属机构承办。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性政策,当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高于85%(含)时,管理中心将对商转公贷款进行动态控制,实行有计划的发放商转公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须在管理中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最后汇缴月距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家庭没有尚未结清的其他贷款或担保,且信用良好;

(五)禁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商转公贷款;

(六)在我市办理的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还款期间无连续3期(含)以上逾期记录;

(七)借款申请人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清晰、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借款申请人为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须为商业贷款抵押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

(八)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未在管理中心办理过全款购房提取。

第七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应注意:

(一)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业贷款结清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二)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该房屋评估总价的70%

(三)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我市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四)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月还款限额≤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之和×60%

申请额度以上述计算的最低额度为准。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本市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

(一)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贷款期限为1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二)房龄不得超过2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三)贷款最长期限可贷至法定离退休年龄。

申请期限以上述计算的最短期限为准。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业务办理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二是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权顺位先贷后还。借款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

第十二条 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先还后贷。

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将商业贷款结清并解除抵押,管理中心按现行存量房贷款模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贷款并注销房屋抵押,在商业贷款结清凭证日期为准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承办机构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中心承办机构审核转贷条件、查实业务材料、进行房屋评估,核算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贷款审批。管理中心承办机构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四)抵押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贷款发放。抵押办结后,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权顺位先贷后还。

借款申请人在未结清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商业银行的情况下,顺位增加管理中心为该住房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管理中心据此先行发放商转公贷款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商业贷款。

商业银行与管理中心签署《吉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的,方可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权顺位。办理程序如下:

(一)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到管理中心商转公贷款承办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抵押权顺位业务申请,承办机构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

(二)抵押权顺位确认。借款申请人持管理中心出具的受理证明向商业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抵押权顺位业务申请,商业银行出具同意办理《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确认书》。

(三)贷款办理。借款申请人持商业银行出具的《商转公贷款顺位抵押业务确认书》及相关贷款材料到管理中心商转公贷款承办机构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签订《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四)抵押权顺位办理。管理中心与借款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顺位登记手续,将管理中心登记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五)贷款发放。管理中心收到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后,以转账方式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划转至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六)商业贷款结清。借款申请人需于放款当日到商业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

(七)商业贷款住房抵押注销。商业银行应自商业贷款结清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住房抵押注销手续,并将《抵押注销登记证明》交由管理中心留存。商业贷款住房第一顺位抵押权注销,管理中心第二顺位抵押权自动转为第一顺位抵押权。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或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须持以下材料原件办理商转公贷款:

1.身份证明;

2.婚姻证明;

3.户籍证明;

4.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征信报告;

5.《不动产权证书》;

6.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7.商转公贷款还款卡;

8.结清证明及结清票据(抵押权顺位方式不需提供)。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如发生以下影响管理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管理中心不予发放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的;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的;

(三)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的;

(四)其他影响管理中心抵押权实现的。

第十六条 依据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相关提取业务按照如下原则办理:

(一)由于商转公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所以在申请商转公贷款至贷款发放期间,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可办理提取业务;贷款发放后,因办理商转公贷款产生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额度与商转公贷款额度之和不得高于商业贷款结清本息金额;

(二)商业贷款结清后,商业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并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试行)》及现行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12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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