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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职工租房可提取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8-03-14 14:13   

来源:东江时报

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不再设限定条件。新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日前印发实施,昨日,东时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新规定放宽了用公积金租房的提取条件,市民只要名下无房,租房都可提取公积金,而不再是只有满足“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才可提取。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原规定于2012928日发布,有效期已届满,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公积金管理,并根据我市公积金发展实际情况,该中心对原规定进行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印发实施,“新规定将有效规范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透明度,推动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该负责人说道。

东时记者对比新旧规定发现,最受职工关注的租房提取放宽了条件。原规定要求公积金应用于租房时,只能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而新规定则取消了这一限定,只要名下无房的租房职工,即可提取公积金租房。

公积金管理规定部分新变化

1.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要办缴存登记

新规定要求,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启封、转移手续。

与以往不同的是,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上线运营后,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同样可以受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而职工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启封、转移业务也可以在该系统上办理。

因此,新规明确,单位可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启封或转移业务,上述负责人称,“此举能让企业就近办理缴存登记,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新旧单位均可办理职工公积金转移业务

新规定明确,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或新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记者留意到,原规定中只有原单位才能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这是一项便民措施。”上述负责人称,目前,我市已使用了由住建部组织开发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公积金转移业务。在该平台上,职工原单位或新单位都可以帮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这意味着,即使新工作不在原来的城市,在入职后也无需专门抽出时间回到原来的单位去开证明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由新单位办理即可。

3.单位破产,欠缴公积金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清缴

新规定还对部分条款中较为含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让规定的实施更为有章可循,更加规范。

例如,根据新规定,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依法予以清缴。东时记者对比发现,相比原规定,新规定明确了清缴公积金的主体是原单位或清算组织。

另外,原规定中不十分明确的,当补缴时,由谁来计算欠缴数额的内容,在新规中也明确了。根据新规定,“补缴责任主体在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4.骗取公积金取消其1年至5年提取资格

对于骗取公积金的行为,新规定对骗提行为的处罚作了进一步明确,即职工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并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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