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 时间:2026-04-22 13:28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边界,更好发挥其民生保障与经济支持助力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514日。

 

电子邮箱:jlszfgjjywc@163.com

邮寄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225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132013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422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边界,更好发挥其民生保障与经济支持助力作用,拟对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双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

2.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与比例政策

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贷款次数限制,无论在吉林市行政区内是否有住房,贷款利率均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购买本市新建自住住房(新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购房款的15%;购买本市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本政策期限至20271231日。

3.进一步上浮购买“好房子”、绿色住宅最高贷款额度比例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好房子”、一星级及以上绿色住宅等高品质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40%

4.进一步放宽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限制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的,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5.开展再交易自住住房“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业务

在二手房交易中,经原抵押权人同意,卖方无需结清原住房贷款,买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通过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新设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集成办理,以买方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偿还卖方原住房贷款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6.实行家庭成员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本政策施行后,购房人全款购买自住住房,优先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账户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本政策期限至20271231日。

7.实行家庭成员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政策施行后,购房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优先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账户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本政策期限至20271231日。

8.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物业费

缴存人(或配偶)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每自然年度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贴补物业费,夫妻双方每年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000元。

9.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车库(位)费用

本政策施行后,缴存人(或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有产权登记的车库(位),以车库(位)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购置金额;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且在同一小区购买无产权登记的车库(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万元。本政策期限至20271231日。

10.简化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申请销户提取的,不再要求提供继承公证书。办理时,可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任意一人申请,并依法履行与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缴存人家庭同时符合多项贷款额度支持政策的,以其中最高额度支持政策为准。上述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政策2679外,本通知中的其他政策有效期至2031XX日,如涉及国家和省里政策变动,从其规定并适时调整。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XX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初审初校:陶玲玉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