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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3 16:11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调整时间  

  自2021年7月1日开始,至2021年7月31日结束。

  三、缴存基数确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当年全年应发工资收入÷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吉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0375元,确定吉林市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7593.75元;下限为202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518.75元。

  四、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五、相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按规定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调整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存基数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须重新进行基数调整。

  (四)对于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建议2021年基数调整工作在网上办理,如遇问题可联系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

(五)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结果告知职工本人,以接受职工监督。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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