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吉林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关于调整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 13:30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

二、新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购房款70%,二手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总价格70%。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

四、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留置审核,3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