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贷款权益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18-02-02 08:3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要求,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主要措施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规范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委贷业务的考核,要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对受托银行不能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四)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五)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六)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七)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八)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九)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认真重视此项工作,落实意见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此意见顺利实施。
(二)在春节前,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吉林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
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