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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30 14:5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承办银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现将《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818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

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请示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待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或满足双方约定转回条件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四条 贴息贷款申请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相同的贷款利率,公积金提取及还款等业务,均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当年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情况、个贷率和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启动贴息贷款;根据上一年度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适当控制年度贴息贷款规模。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银行资金规模、利率优惠条件、业务系统支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具备开展贴息贷款业务条件的贷款银行,签订贴息贷款合作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业务。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章 贴息贷款申请条件

第八条 购房职工申请贴息贷款,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贷款额度和期限等必须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规定。

第三章 贴息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贴息贷款可贷额度及最长期限,按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协议约定利率执行,超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不予以贴息。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起按相应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不另行通知。

第四章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及抵押

第十二条 购房职工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程序办理:(一)购房职工向贷款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二)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初审确定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将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移交至公积金中心审批确认;(三)贷款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期限及额度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抵押手续;(四)发放贴息贷款。

第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前,须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贴息贷款偿还和贴息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负责对贴息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和扣款,并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贴息贷款本息。贴息贷款在还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确需变更的,须经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同意。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约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12

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不予以贴息。

第十七条 贴息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按月支付给贷款银行。

第六章 贴息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贴息贷款的风险,由贷款银行承担。

第十九条 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在资金宽裕时,可视情况要求贷款银行,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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