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提取
二、业务品种:提取
三、业务概念(申请范围)
吉林市缴存职工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含本市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柜面。
五、办理流程
1.办理人持材料提出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业务完结。
六、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
①购房人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七、提取时限及额度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购房贷款发放后,一次性提取购房首付款。
2.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且提取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住房总购房款,住房总购房款以《借款合同》标明的抵押物价值为准。
八、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九、注意事项
1.首付款提取适用于2024年10月1日之后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2.当个贷率高于85%(含)时,暂停首付款提取。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初审初校:王兴月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