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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发布日期:2023-12-20 11:29   

一、业务名称: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业务品种:提取

三、业务概念(申请范围)

本市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柜面。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业务完结。

六、所需要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提取人本人办理:申请人本人身份证、I类银行借记卡(工、农、中、建、交、吉林银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等)。

(四)配偶代办: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申请人名下I类银行借记卡(工、农、中、建、交、吉林银行)。

(五)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名下I类银行借记卡(工、农、中、建、交、吉林银行)。

七、提取时限和额度

每年(满365日)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月租赁住房实际支出额度的12倍。

八、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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