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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二手房)贷款
发布日期:2025-05-16 10:05   

一、业务名称:存量房(二手房)贷款

二、业务品种:贷款

三、办理渠道:中心各贷款经办机构柜面办理

四、办理流程:贷款申请→房屋更名→贷款审批→抵押办理(公积金承办)→贷款放款

五、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抵押物价值7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须将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且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良好,贷款比例不高于抵押物价值70%

六、所需要件:

1.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还款卡:应为符合受委托银行扣划要求的一类借记卡。

5.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6.更名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7.税收完税证明。

8.卖方身份证明及银行卡。

9.房屋买卖协议。

10.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为其他城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核验有效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电子码”。(无须先行准备,工作人员现场指导)

七、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共同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清晰、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

3.借款申请人与所购房屋的产权人须为同一人。

4.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贷款终止日期不能大于房屋土地使用终止日期。

5.签订《借款合同》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均须到场,如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为其他城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政策与本市缴存公积金职工相同。

7.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银行卡中。

 

初审初校:陶玲玉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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