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存量房(二手房)贷款
- 发布日期:2023-12-12 10:47
业务名称:存量房(二手房)贷款
业务品种:贷款
办理渠道:中心各贷款经办机构柜面办理
办理流程:贷款申请→房屋更名→贷款审批→抵押办理(公积金承办)→贷款放款
存量房(二手房)贷款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评估总价7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须将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且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良好,贷款比例不高于房屋评估总价70%。
所需要件:
1.借款人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
2.借款人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生效证明;
4.银行卡(一类卡);
5.借款人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6.《不动产权证书》;
7.税收完税证明;
8.卖方身份证明及银行卡;
9.房屋买卖协议;
10.借款人或借款人及其配偶为异地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电子码”。
注意事项:
1.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共同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所购住房为楼房,产权清晰符合上市交易规定,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未被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规划;
3.借款人与所购房屋的产权人须为同一人;
4.所购住房房龄不超过30年,且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贷款终止日期不能大于房屋土地使用日期;
5.签订《借款合同》夫妻双方及共有权人均须到场,如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借款人或借款人及其配偶为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其贷款政策与本市缴存公积金职工相同;
7.贷款资金划入银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